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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说法| 购买房屋时因为贷款办不下来,还能退回首付吗?

佛山消委会 佛山消委会 2022-06-08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

购房者支付了首付款

但银行按揭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者便不买房了

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

这种情况可以退款吗?


消委说法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唐达律师分析意见:商品房按揭贷款办不下来,是否退款优先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明确约定的再看具体原因。

1

开发商与购房者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购房者因银行按揭贷款办不下来,不同情况的处理也是不同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优先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2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退还首付款要看具体原因。


(1)如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银行按揭贷款办理不了,例如,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而不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并要求开发商支付因此造成购房者的损失。


(2)如因购房者的原因,导致银行按揭贷款办理不了,例如,购房者提供的资料虚假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批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3)如因银行原因没有按时放款,购房者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后,购房者向银行主张违约责任。


(4)如因非开发商、购房者双方的原因,银行按揭贷款办理不了,例如,因政府的政策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拿到的贷款不能实现,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而合同又没有约定时,购房者可以起诉并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并确实无力购房,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款。


消费提示


现在很多购房者购买商品房的时候,都是通过先付首付款,后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的方式购买,就需要购房者实际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银行方面也会对购房者的条件作出审查,又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银行不批准贷款的情况,就会发生退房退款的纠纷。


因此,律师提醒购房者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熟知已实施的住房信贷政策,把握本人是否符合信贷政策的要求并满足贷款条件,并尽量在购房合同中约明“如果贷款不能办理,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需返还首付款”,避免发生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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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消委会编辑:陈彦宋校审:黄炜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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